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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必要性

首先,要简化管理,下放权力,进一步减轻对方申请水下活动许可的不必要负担,明确生产者的主要安全责任。二是与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原《条例》要求对口单位在水上水下活动审批前进行航行安全评估,在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进行活动水域航行安全验证的规定已经废止。安全评估取消后,相关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通过组织专家技术评审进行,安全核查的内容由行政机关作为日常海事监督工作进行。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二)新的重大影响项目专家技术评审制度

取消航行安全评估制度后,为进一步完善水上水下活动的航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上水下活动可能对航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航行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3)明确施工航行安全保障计划的内容

明确施工通航安全保障计划应包括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和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以便更好地指导行政对口单位编制计划,确保施工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保证措施,确保水上生命财产安全。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4)调整水和水下活动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港口采矿、爆破等活动许可证的规定》和《港口法》(2017年修订版)第37条第2款的修订表述,水上水下活动中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采矿和爆破”变更为“港外采矿和爆破”。

(5)进一步明确水和水下活动的主要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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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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