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79字,读完约4分钟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桂香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作出回应
新华社记者孙伟、谭晓晓、罗沙
1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媒体中心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艳就“基本解决执行难”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清理历史积累案例,解决实施困难
刘桂香表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打破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他说,三年来,人民法院清理了大量历史积累的案件,对多年前的历史案件进行了全面核查,并将其录入信息化案件系统,然后进行甄别。任何有瑕疵且不符合结案标准的人都应当重新审查和控制财产,重新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予以解决。
他说,人民法院还大力推进实施方式的重大转变,如建立网络化的财产检查和控制系统,推进信用处罚体系建设,引入失信名单制度等。,以解决寻人、寻物、实现财产等难题。
刘桂香说,针对被动执行、延期执行、选择性执行、无序执行、执行作风不正、执行纪律不严等问题,人民法院建立了信息化数据笼子,实现了对执行案件的全方位监控。制定了50多项执法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严格限制执法行为,控制执法权力的滥用。
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提交民事执行法草案
刘桂香说,虽然"基本解决实施困难"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如期实现,但实施困难在一些地区和一些方面仍然存在,甚至突出。事实上,“我们仍然知道存在的问题和缺点。”
例如,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虽然我们已经建立了网络监控系统,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隐瞒和转移财产的情况。虽然有网络,但没有鱼可以抓到,这是一个缺点。此外,检查和控制系统仍然存在操作不良和信息不准确的现象。
刘桂香说,有些地方仍然存在选择性执行、被动执行和无序执行的情况,还有许多历史案件没有被彻底消化。因此,必须坚持“有效解决执行中的困难”这一目标不应放松、放松或动摇。
他介绍说,下一步是完善强制执行的立法制度。目前,《民事执行法》已经纳入立法计划,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抓紧起草《民事执行法》,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将草案提交审议。
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
刘桂香介绍说,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职能、惩治腐败犯罪的同时,加大了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追回了腐败分子的非法所得,提高了违法犯罪的成本。
他说,2015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增加了“罚金刑”。从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贪污罪的“罚金刑”是适用的。这一标准远远高于一般犯罪适用的“罚金刑”标准。同时,对于没有追回案件的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必须追查到底,没有期限,并随时发现。
他透露,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117起案件,涉及117名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中,29人被判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88人被判处罚款并没收部分个人财产。所有财产处罚都已落实到位。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的腐败所得已经全部追回。
在实施中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结合起来
在实施工作中,实施企业有时会面临两难境地。例如,当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如果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就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如何将加强执法与追求最佳社会效果结合起来?
刘桂香表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公权力的审慎和谦虚,要因势利导。我们应该尽可能采取和解的方式,与双方沟通,这样企业才能生存、保住就业、促进经济发展。
他说,要把执行和破产程序很好地结合起来,通过破产重组和破产和解进行新的债务组合。“许多公司害怕提及破产。事实上,有时重组和和解是解决债务危机的好办法。”
刘桂香还表示,对于法院来说,在采取查封等控制措施时,必须把握好界限。不得明显超标准封存,能活封存的不得死封存,尽量采用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实施方法。民事纠纷不能被视为刑事犯罪。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必须有充分的考虑,并追求最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他说。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标题:破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藩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等回应
地址:http://www.71vw.com/zlxw/10412.html